摘要:④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 ...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
对此,国家的正当职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境安民外,还包括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安排资源,以此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准,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助力。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言道的那样,对个人名誉加以保护使之不致遭到诋毁或诽谤,这是自然正义和理性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10](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在此,尊严已经作为人体面生活、正当生存的精神象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身份凭藉,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也由此成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无须的危险或威胁。[21]这既意味着隐私涉及的事项极为广泛,也表明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对抗国家权力的公权利。[42]习近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2017年5月26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96页。
相反,法律上规定私有财产权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这种外在制度为人们更好地使用财产提供助力。在可用联合体制代替工资体制的地位,人们所拥有的对于企业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劳动者的权利。[43]为了强调自然法的客观存在,格劳秀斯指出:即使我们承认那些若非极其邪恶就不可能被容许的观点,即上帝是不存在的,或者人类的事务与上帝无关,我们所讲的也同样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当性。
[221]所以,与强调理性和人性的传统自然法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自然法学以及20世纪60年代后出现的新自然法理论更加强调道德因素,如道德良知、人的尊严、公正以及人道等。因为自然权利不同于偶然的或取得的权利,后者是人类活动或安排的结果——典型的是获得财产或订立合同——而自然权利属于没有采取任何这种主动行动的人。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人人相互订立信约,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人或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因为一个普遍的结果需要一个普遍的原因。
前者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若背离了自然法律,便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之腐化。
[153]由此可见,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构成了现代人权观念的思想起源。对此,劳特派特解释说:因为人权法案的目的就是将人的自然权利转化为高度有效的成文法。人们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使用暴力的强者在生活中得逞。因为虽然格劳秀斯否认积极反叛的权利,但他强调没有义务执行违背自然法或上帝戒条的命令。
[116]但是,人类没有继续过着极其简朴的生活,人类开始堕落。对于他那个时代的新教人文主义者来说,带着同情和洞察力进入经院哲学思想的世界,重估经院哲学思想的基本要素,通过将其应用于时代的新环境来‘复原它们,并用一种习语重新表示中世纪的学说,使它们能为后来的学者所接受——所有这些都是一项非常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很不稳定,因为如果有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就会因此陷入与他的战争状态[197]。[206]为了进一步限制国家的权力,洛克指出统治权必须分权,他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为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执行权或行政权(Executive Power),以及包括宣战、媾和、与其他国家结盟等对外权或联盟权(Federative Power)。
政治学家迈克尔·朱克特(Michael P. Zuckert)认为:自然法并不必然转化为自然权利理论,因为自然法被证明太不明确,以致不能支持自然权利理论所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诉求。只有如此,我们才能解释在20世纪自然法思想周期性复苏的热情和强度。
[83]然而,作为新教教徒的格劳秀斯拒绝用惩罚作为回应不同基督徒群体之间意见分歧的一种方式。[86]格劳秀斯是在最残酷和野蛮的宗教战争期间写作《战争与和平法》的,他是那个时代为数极少主张宗教宽容的法学家之一。
(2)必须遵守作出的承诺(如条约)(即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在《政府论》下篇,洛克也遵循了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的研究途径。这些命题形成了合理洞察现实世界基本性质的要素。【注释略】 原载《人权研究》2023年第1期,格劳秀斯的思想遗产系列(二) 进入 龚刃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格劳秀斯 自然法 自然权利理论 人权 。[16]根据罗马法学经典《乌尔比安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律被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部分。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
实在法的权利则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107]格劳秀斯指出,根据自然法,战争的正当理由之一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暴力攻击。
例如,洛克主张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自然法的违反者。[7]按照自然法学,由于自然法是含有正义、理性、行善避恶、道德良知之类的规范体系,因此它在效力上高于实在法,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应当被视为非法、无效。
事实上一些君主的权力并非来自人民的意志或同意。但关于自然状态,洛克否定了霍布斯所描写的战争状态,而是借鉴了普芬多夫的和平状态观点。
在这方面,17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最好被视为格劳秀斯式的思想家之间的对话,而不是‘利维坦与立宪主义之间的争执。但他主张在极端必要的例外情况下,人民有反抗权,条件是不引起国家严重的动乱,也没有众多无辜的人遭到毁灭,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慈爱是可以适用人定法的。对于霍布斯来说,君主高于国家的法律,因为君主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与格劳秀斯、霍布斯以及普芬多夫都倾向于专制主义不同,洛克主张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根据社会契约成立的国家应采取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和限权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立宪政体。
[183]这也是受到了格劳秀斯在原始状态下财产共有观念的影响。财产共有制的动产和不动产逐渐被抛弃,对财产的个人实际占有最终成为私人财产。
[139]又如,如果一个国王转让了王国,或让其服从他人,人民可以对国王进行抵抗。在纳粹大屠杀中丧失许多亲人的英国犹太裔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指出:至于极权主义及其对基本自由的否认,是从对理性的哲学反叛中汲取了神秘的灵感——这是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和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理论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不可避免地将证明人权正当性的渴望,再次与真正地由洛克、牛顿、杰斐逊(Jefferson)奠定的自然法哲学理性基础连接在一起。
……即使我们不缺乏任何东西,人的本性也会引导我们进入社会的相互关系,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然法之母。……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以二不等于四,同样也不能使本质上的恶不成其为恶。
这一假设经常被解释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论世俗化的重要证据。实际上,格劳秀斯提出上帝不存在的假设可能来源于西班牙神学家苏亚雷斯。[80]当时的大多数天主教思想家都认为,对持异议的基督徒的迫害是理所当然的。它在本质上与古代自然法理论一样是对理性的诉求,但它赋予理性含义的精确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137]格劳秀斯还认为,按照自然法和神意法,人民对国家统治者没有反抗或叛乱的权利。[214]余论如前所述,现代人权的观念起源于17世纪的自然权利理论。
他提出了一种新的自然法理论,既可以取代经院哲学家的不可信的理论,又可以取代蒙田(Montaigne)和沙朗等文艺复兴作家的反科学和怀疑论的著作。[244]尽管如此,免于酷刑是绝对权利的观念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由于自然法直接来源于自然、上帝或理性,就像逻辑法则一样不言自明,因此不需要强制来实现。阿什利勋爵十分欣赏洛克的才学,1667年春邀请洛克作为私人医生和秘书住进他在伦敦的府邸。